買受人違約時,競買保證金處理的裁判規則
2019-4-7 16:01:19
裁判要旨
根據委托人與拍賣人之間的委托拍賣合同約定,買受人交納的競買保證金抵作拍賣成交款的一部分。買受人與拍賣人之間簽訂的競買協議約定,競買保證金抵作拍賣成交款的一部分,拍賣成交后5個工作日內支付傭金。從這兩份合同約定說明三方并未約定將買受人應當支付的傭金從其支付的競買保證金中予以扣除。故拍賣人其請求從買受人支付的競買保證金中扣除買受人應當支付的傭金,亦缺乏法律及合同依據,法院不予支持。關于該部分傭金,拍賣人可另行向買受人主張權利。
裁判要點:
關于約定競買保證金抵作拍賣成交款的一部分,買受人違約時是否應先予支付傭金的問題,存在以下爭議觀點:
1、競買人于參拍前向拍賣人繳納一定數額的競買保證金,系目前拍賣行業的慣例。其實益在于保證買受人如約履行拍賣合同,保證拍賣人的債權得到實現。
從競買人的角度來看,不存在以競買保證金優先擔保委托人損失的意思表示。假設競買人未能競買成功,要求退還競買保證金時,其請求的對象必然是拍賣人,而不可能是委托人。
若要求買受人另行支付傭金、違約金,而不從競買保證金中支付的話,一是不符合競買保證金擔保傭金的屬性;二是不符合買受人對競買保證金性質的預期;再者,若買受人履行不能,拍賣人要參與對競買保證金的分配,還需要等待再行拍賣時委托人損失確定,難免再次發生爭議,增加當事人訴累。
參考上述行業慣例、競買保證金的性質,拍賣人訴請的傭金應當先行從競買保證金中支付。
2、因約定競買保證金抵作拍賣成交款的一部分,究竟對委托人債權的保證,還是對拍賣公司債權的保證,約定不明。
在委托拍賣合同及競買協議中,均沒有明確約定在買受人拖欠拍賣公司傭金時,已收取的競買保證金可以先行清償買受人對拍賣公司的債務。
在《競買須知》中約定:買受人競買成功的,該競買保證金將自動抵作委托人的成交價款,而買受人應在拍賣成交之日起三日內另將拍賣傭金存入拍賣公司指定賬戶,即該競買保證金與買受人應付的拍賣傭金不具有關聯性。
如上分析,依《委托拍賣合同》及其補充協議、《競買須知》等合同的相關條款,拍賣公司不能要求委托人將已收取的競買保證金先行支付買受人應付拍賣公司傭金。
關于競買保證金與拍賣傭金關系的問題,最終再審時的裁判觀點為:
1. 從競買人直接向委托人支付競買保證金,三方共同知悉并自愿接受關于“買受人的競買保證金抵作成交價款的一部分”這一條款的約束判斷,競買保證金在本案當中是競買人向出賣人作出未來履行合同的承諾,是對未來簽訂的資產轉讓合同項下成交價款的擔保;而不是對拍賣傭金的擔保。
2. 在拍賣公司制發的《競買須知》中已明確“買受人除支付成交價款外須另付傭金”,競買保證金作為成交價款的一部分,當然是與傭金并列的兩個概念?!陡傎I須知》第十一條關于“違約責任”的約定,也將逾期支付成交價款和逾期支付傭金分列兩款??梢娕馁u公司也沒有從競買保證金中先行受償傭金的意思表示,這可以反映拍賣公司的訂約本意。
3.因《競買須知》并沒有約定一旦買受人違約,則將競買保證金用于先行支付傭金,故拍賣公司的這一主張沒有相應的合同依據。
綜上,拍賣公司雖然預見這一約定可能無益于自身收取傭金的權利,但經過利弊權衡,仍為了獲取與委托人的本次交易機會而未對相關條款提出異議,由此引發的商業風險,拍賣公司應自行承擔。委托人有權依照《競買須知》的約定不予退還競買保證金,拍賣傭金不應從中先行支付。
實務經驗總結
1、若拍賣人意在拍賣傭金從競買保證金中先行抵扣,那么在競買協議中明確約定這一意思表示。關于是否需要在《委托拍賣合同》對競買保證金進行約定視委托人要求而定。如無約定,則競買保證金的處理以競買協議為準。
2、如在《委托拍賣合同》及《競買協議》中約定競買保證金抵作拍賣成交款的一部分,同時對傭金的支付時間另行約定。則根據《拍賣法》第39條的規定,買受人違約時,拍賣人對拍賣傭金的訴請還需待委托人再行拍賣時的結果而定。,而再次拍賣何時成交、再次拍賣的標的是否與初次拍賣一致,客觀上難以確定,且拍賣公司亦難以知曉,難免再次發生爭議,增加當事人訴累。故該種約定對拍賣人的風險可見一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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